吉峰科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回购注 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