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上述期间内买卖吉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 上缴收益,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 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2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114532000 名 称 关于对黄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黄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蕾: 经查,你自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的董事。你的父亲黄某于2024年5月7日—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