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融资决策制度(修订草案)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草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 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