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佑"或"本所")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