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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126KEN(300126)2024-04-19 13:4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 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