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