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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300126KEN(300126)2024-04-19 13:4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