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 合独立性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提名,同意将 股东的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暨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计可以控制公司 3%以上股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