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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聘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依法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