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研股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79 号 当事人: 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 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 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什邡星昇) — 1 —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1 月,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研股份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四川明日宇航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 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韩华、杨立军、卢臻、刘 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与新研股份签署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韩华、杨立军等相关当事人承诺明日宇航 2015、2016、 2017 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0 亿元、2.40 亿元和 4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如业绩 承诺期内明日宇航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各业绩承诺方应当以公司 股份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