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前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方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前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方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5年3月通过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项目的交易对方之韩华、杨立军、卢臻、胡鑫、张舜、刘继春、方子 恒、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8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 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 施的决定》【2024】12号,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字(2023)第12-00086 号)确认,业绩承诺期(2015年度至2017年度)新航钛科技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你们作出的承诺。根据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业 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 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 七条、《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