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 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捷成世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