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 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董事 长为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