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 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 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并 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字页) 刘 菁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