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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300203FPI(300203)2023-11-27 12:3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