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 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