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16-7 号 GRANDWAY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16-7 号 致: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瑞丰高材)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