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隆华科技 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