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 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