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 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达")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海通达的经 营及后续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虽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未 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但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次借 款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