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23]1308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可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可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可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可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可简称"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