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 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