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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文 件 深 证 上 〔 2024 〕 6 号 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 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南侧创实大厦一层物业用房;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姚小欣,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 1 —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4 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4 条第十四项和《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1.8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紫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董事、时任副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郭敏在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被冻结 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安常投资、紫天科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