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 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 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