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累积投票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温州 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 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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