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