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通世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27 号 当事人: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 韵路 16 号自编 1 栋 1201;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7 层 C702、C704; 钟飞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汉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方炎林,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 — 1 — 李询,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14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 经查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3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宜通世纪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6 年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