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独立董事制度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保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3名独立董事,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