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的规定。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及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 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