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