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相关事务的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相关决策能够快速有效地贯彻执行,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 会"),执行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5-12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委员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可以终止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 现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正式员工,且具有累计3年以上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现任董事; (二) 公司正式聘任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董事长确认的其他高级别 管理人员。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董事同意批准之后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