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按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