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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