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春福、刘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28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关于对李春福、刘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春福,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伟,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查明的事实,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 科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安控科技 2019 年度合 并财务报表虚增应收账款 12,389,507.95 元,未按规定对子公司 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安控科技 2019 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商誉 21,448,805.20 元。安控科技于 2021 年 4 月对前述虚假记载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安 控科技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 本所已于 2021 年 12 月对安控科技及部分当事人作出纪律处 分。 安控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春福、时任董事刘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安控科技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