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 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