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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421JGBR(300421)2024-03-12 09:5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力星 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