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 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 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 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