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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422Bossco(300422)2024-08-16 11:11

名 称 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0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038 分 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完善内部 控制,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1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3763858000 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