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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