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49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