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 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 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 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