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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查意见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晓滨、徐先梅、孔晓燕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晓滨、徐先梅、孔晓燕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