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审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 作制度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形成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