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雄塑科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7月)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 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