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瀚微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瀚微、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富瀚微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 的前一交易日止的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