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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00613FHM(300613)2024-02-05 12:56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瀚微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富瀚微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富瀚微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富瀚微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