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HE ZAIXIN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切 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 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17 日 2 〔2024〕32 号 关于对 HE ZAIXIN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HE ZAIXIN: 经查,你担任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 科技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光库科技股票 10,000 股,你未按规定在股票 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证券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