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 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