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09 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