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鹞环保的监管函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3 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鹏鹞、夏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3 号)及 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 第 8.4.2 条的规定。王鹏鹞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淑 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 ...